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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律庭审巡查又来了!
时间:2017-08-04  作者:丁建全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衢州市检察院与律师协会共同创建检律庭审巡查机制,成立巡查组,组织巡查全市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辩护律师的出庭行为。2017年8月2日下午,衢州市检察院专职委员李根福率领检律巡查组成员赴江山法院,对江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某某、周某某盗窃罪、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巡查。

  据悉,这是江山检察院今年开展的第二次检律庭审巡查活动,此次巡查采用抽查方式确定巡查庭,未事前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庭后巡查组以座谈会形式对公诉人及辩护人的庭审表现进行了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毛某某、周某某合谋在江山市区先后入户盗窃八次,共计窃得黄金首饰等财物价值10余万元。期间,毛某某、周某某将上述黄金首饰以低价销售至陈某某处。陈某某明知上述黄金首饰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庭审亮点

  1、控辩双方就本案的犯罪数额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

  2、鉴于在案的个别被告人对犯罪数额提出的异议,公诉人在讯问环节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揭露了不认罪被告人辩解的矛盾之处;

  3、辩护人不断设置合理怀疑,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了充分的辩护。

  听庭评议

  黄伟: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证据展示完整,展现了良好的公诉风貌。当然,起诉书的撰写还可以再细致,前后案件事实的描述应当一致。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现优秀,抓住了案件的焦点问题,辩护观点切中要害,但还可以更加简练。第二辩护人对于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错,抓住了辩点。

  郁俭:起诉书的撰写比较规范,详略得当。但在庭审讯问时,应对被告人主观明知方面进行讯问。第一辩护人辩护观点阐述的比较到位。第二、三辩护人在庭审中要更加勇于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

  周莹:虽然是抽查,但这个案件还是选得比较好的。总体而言,控辩双方交锋激烈。法律文书方面,起诉书还可以更精简;对于不认罪的盗窃被告人,设问应更巧妙;答辩环节,公诉人应当全面回应辩护人观点。 徐忠培:本案庭审的激烈程度比较高,适应了以庭审为中心的趋势,公诉人、辩护人各自的庭审表现都非常不错。不足的方面是,公诉人对庭审变化预估不足,庭前准备还可以更加充分。第二、三辩护人辩护观点应更加充分,底气更足一点。

  徐忠云:总体上,本案体现了以庭审为中心的导向,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交锋激烈,其中第一辩护人的表现优秀,发现了案件的焦点问题。本案起诉书的撰写应进一步规范,审查应更细致,证据应更补强;讯问应更到位。

  李根福:本案的庭审比较激烈,控辩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观点。公诉人、辩护人可以相互学习各自的优点,业务部门可以此为契机,加强案件证据收集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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