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江山检察院工作人员随同江山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前往长台溪长台六村段,监督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柴某某现场增殖放流,共计放流唇?鱼鱼苗近4300余尾,修复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事件回顾
9月29日,由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9个月,并没收非法捕捞的作案工具。9月29日,由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9个月,并没收非法捕捞的作案工具。
江山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柴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柴某某的犯罪行为也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破坏,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督促其履行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