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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损害,谁修复——江山市检察院开启生态环保修复性司法新篇章
时间:2017-07-07  作者:冯群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涉嫌盗伐林木的刘某某在江山市检察院和江山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见证下在生态公益补偿承诺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承诺在201712月底前补种其所盗伐林木两倍的树木,并全程接受检察院和森林公安的监督,确保林木成活率。 

  20153月至20166月期间,江山大陈乡村民刘某某多次盗伐林木,后被森林公安民警、乡镇干部及当地群众现场抓获。

  案件移送江山市检察院审查后,承办的员额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结合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探索开展的关于生态环保案件修复性司法实践和有效服务我市生态环保建设,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为此一方面与林业部门共同研究探讨修复性司法的措施和方法,一方面在讯问时释法说理,促使刘某某主动承担修复责任,遂作出了以上承诺。 

  这是江山市检察院首次在办理生态环保刑事案件中实施修复性司法的案例,这一做法打破了长期以来办理涉及生态环保刑事案件时往往只注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忽略对破坏生态环境修复的传统模式,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新理念,通过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修复,积极探索一条震慑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并行之路,开启了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新篇章。 

  “保护绿水青山,才能留住金山银山。”江山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以该案为起点,加大排查力度,对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加强与森林公安、法院及林业、国土、水利、环保等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司法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主动将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要求与检察工作有机结合,努力达到 “谁破坏,谁修复”的目的。对于当事人积极实施生态环保修复措施,检察机关将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应提起公诉的也要建议审判机关予以从轻处罚,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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