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4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2100元。
经查:今年5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姜某某(另案处理)在前往江山市长台镇途中,起意由姜华翔开车、周某某利用随车携带的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猎杀野生鸟类。期间,周某某猎杀了红脚苦恶鸟1只、山斑鸠1只、珠颈斑鸠5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鸟类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江山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某某在《江山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禁猎期内,利用具有杀伤力的违禁枪支非法猎杀野生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周某某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的种种举措,早已成为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款,不容触犯。望市民朋友增强法律意识,共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