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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检释法】物流老板去撞快递公司大门,居然为了它?
时间:2023-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意气用事要不得,损毁财物需担责。

近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是物流公司的老板,因一个快递故意毁坏快递公司的两套大门,赔偿了数万元,得不偿失!

今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7点多,江山某物流公司老板周某通过查询快递单号显示,自己快递寄出的价值几万元的物品正在派送中,当天中午,收货人电话联系,称并未收到,直到晚上10点多,周某再次查询快递单号发现,本应该当天派送成功的包裹仍然显示派送中。因物品价值高,周某为该快递保价了1万元,于是他多次拨打收货地快递网点电话和该快递公司客服电话,均无果。因为收货人催的急,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周某想电话联系江山该快递公司网点老板刘某,请他出面尽快解决此事,但刘某为了不被打扰,睡前都会把手机调成静音模式,因此周某无法联系上刘某。

周某当天喝了酒,在酒精的刺激下,他让公司驾驶员郑某开车带他到了快递公司门口,见快递公司大门紧闭,再次拨打刘某电话还是无人接听,一气之下,指使郑某开车撞击该公司的电动伸缩门和道闸门,之后主动报警。周某这么做,就是为了逼刘某出来解决他快递的问题。

周某为了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周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当然,他关心的快递也已被安全送达收货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人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生活中难免会有摩擦,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多一丝冷静,少一点烦躁,不仅可以避免纠纷,也可以避免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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