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机关!谢谢!我以后一定会把孩子好好养大!”柴某某在得知司法救助金到账后第一时间致电江山检察院表示感谢。“出了这样的事我天天都在后悔,当时是真的不想活了......”提起当时的事故柴某某依旧悔恨不已。
2019年1月23日下午,柴某某和往常一样驾驶着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妻子和小儿子去学校接大儿子,行驶至一下坡弯道路段时,车前轮碾压到路面上石头,车子跳了下,使他踩着刹车的左脚被移开,因柴某某曾患过脑血管破裂,双腿行动不便,没能及时将脚放回原位,导致车速越来越快,过弯时与山体发生碰撞,车辆侧翻造成妻子和小儿子死亡,柴某某受伤。经认定,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载人,且驾车过程中未按规定戴头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接受处罚。其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刑罚的社会效应不仅在于社会威慑,也在于教育感化,更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江山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意识到不能仅就案办案,还要考虑本案死者系柴某某妻儿的特殊性。“通过多次实地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柴某某身有残疾,家境贫困,且家中还有妻子带来的未成年继子(大儿子)需要其照顾。若机械地适用法律对柴某某施以监禁刑,就会导致继子无人照顾的困难局面。”本着“主持不主导、介入不干预”的原则,承办检察官积极听取被害人家属的诉求,摆事实、释法律、说道理、谈感情,有针对性地开展情绪疏导、劝解及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成了刑事和解,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奠定了基础。
“通过认罪认罚制度我们可以建议对你判处缓刑,这样你也可以照顾孩子......”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柴某某切身体会到认罪认罚下给予其的从宽处理,当即表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制度,并承诺会积极劳动,照顾好家中的孩子。
此次事故让柴某某失去了他的妻子和3岁的亲生儿子,这个惨痛的结果对他打击极大,加上其家庭情况的特殊性。江山检察院主动为柴某某家庭申请司法救助,及时跟进确保司法救助金按时到账,于是有了开头的这一幕。
“认罪认罚制度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释法说理,推动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促使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同时充分考量被害人的家庭情况,主动作为,及时依法给予被害人家庭司法救助金,既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的急迫困难,又修复了破损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司法救助制度效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检察官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