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由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殷一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由“3+4”即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市人民法院院长阮铁军担任审判长。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禁用的捕兽夹在田间实施非法捕猎,共捕获2只白鹇、1只小麂、3只灰胸竹鸡、2只果子狸及若干野兔、野鼠,并大部分用于自食。
经鉴定,徐某某猎捕的白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灰胸竹鸡、果子狸、小麂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共计价值18400元。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投案。
2023年4月23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某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令徐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400元。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非法猎杀、食用野生动物不仅易造成生态失衡,影响生物多样性,还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是全社会的责任,切勿因个人不良喜好、猎奇心理等原因,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