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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检释法】侵犯公民信息,不仅判刑还要赔偿道歉
时间:2022-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您好,请问您是XXX吗?” 
  “请问您近期是否有买房/装修/贷款的需求呢?” 
  “······” 
  相信很多人都接到过此类推销电话、信息,您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他们会有我们的联系方式?您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不法分子泄露了!
  2022年8月5日,由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李某某担任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销售顾问,负责楼盘房屋销售工作。在此期间,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并保存了该项目小区业主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等的个人信息600余条。2019年2月26日,李某某将上述个人信息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时任江山某装饰公司市场部经理的江某某,后江某某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公司装修业务开拓。   
  2019年8月,江某某再次向李某某购买江山某项目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李某某遂以前述某项目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与原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事方某某交换得该项目小区业主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等的个人信息至少700余条,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江某某,实际非法获利8500元,后江某某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公司装修业务开拓。
  经审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获得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共计1300余条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李某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开庭审理,江山市人民法院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综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认罚态度,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6500元;责令李某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65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广告费。
  检察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带来便捷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益凸显,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个人隐私遭觊觎,被肆意偷窃、出售,人民群众备受信息泄露引发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困扰,财产安全亦受到诈骗威胁,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人人有责,特别是通讯、中介、房产、物业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更要履行保护信息职责,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今后,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筑牢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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