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江山市检察院控申科收到衢州市检察院交办的翁某某不服其妻梁某某被性侵一案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申请。江山市检察院控申科调取了杨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公安侦查卷及本院公诉科的审查起诉内卷,对翁某某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后倾向于杨某某有强奸事实,但是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该案定罪主要依靠言辞证据且被害人有智力障碍其部分陈述内容不能采信,而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印证程度不够充分。因此认为对杨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定性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应维持原处理决定。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江山市检察院控申科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属精神发育迟滞,其丈夫患严重癫痫,夫妻二人均属残疾人,且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经核查,被害人梁某某的情况符合《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江山市检察院控申科立即将其列为司法救助对象,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与其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及时沟通。最近,在完成相关书面审批手续之后,该院控申科将10000元司法救助款及时发放到了被害人梁某某的个人账户中,有效缓解了梁某某的家庭经济生活压力,也对被害人一家的巨大的精神慰藉。
申诉人翁某某在收到救助款之后,表示将加强了对梁某某的保护和照顾,并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感谢检察机关帮助其解决家庭的实际困难,并表示愿意息诉罢访。该案是近年来江山市检察院首次办理的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它的办理,为江山市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息诉息访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